2005年12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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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程序公布后第一案
江苏记者请求对高法司法解释予以审查
  江苏电视台记者薛培刚刚以邮政快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建议书:《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予以违宪审查的建议》。
    本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程序。据了解,江苏记者提出的这一违宪审查案例,是该程序公布后的全国首例公民审查建议。
    薛培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天早上当他从互联网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并公布违宪审查程序后,非常兴奋。他在去年开始起诉新浪网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因为案件管辖权问题,颇费周折。尽管最终案件获得胜诉,但法院判决新浪网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它所付出的维权成本。针对大多数著作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状况,薛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管辖权与宪法及民事诉讼法相抵触,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因而提请全国人大予以违宪审查。
    
  附:薛培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建议书全文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予以违宪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我认为该司法解释有关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与宪法及民事诉讼法相抵触,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请予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的基本理念,法院理应以及时便民、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相对于侵权人,既是受害者,又是弱者,且侵权行为的实际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通常在著作权人居住地最为明显、最为直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地既是客观事实,也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规定。因此,原告居住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既可方便及时审案、又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这样的做法也符合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此外,网络侵权依靠网络技术实施,从选择起诉的便利、成本和社会效果来看,确定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利大于弊。如此,则可以避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中画蛇添足式的规定:为确定管辖权,法院、当事人四处寻找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术难题。此类案件,由于通常在认识上有歧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也较为激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情况几乎泛滥成灾,过多的程序争议本质上就是浪费国家资源、公共资源,降低司法审判效率。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之所以频频出现,本身就说明了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的漏洞明显,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原告所在地在起诉时是唯一的,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住所地如何理解的冲突,明确原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或优先管辖,可以减少管辖权之争。
    以上意见,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
  薛培